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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
2022-10-04 15:11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进⼀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资⾦使⽤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制定本规则。

第⼆条 本规则适⽤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切事业的⽅针;正确处理 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 实反映单位预算执⾏情况、财务状况和运⾏情况;依法组织收⼊,努⼒节约⽀出;建⽴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实施绩 效管理,提⾼资⾦使⽤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资产,防⽌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进⾏会计核算。

第⼆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预算和⽀出预算组成。

第⼋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核定收⽀、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可能,结合事业单位改⾰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及 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财政补助收⼊⼤于⽀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收⼊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 制收⼊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可能,测算编制⽀出预算草案。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求收⽀平衡,不得编制⾚字预算。

第⼗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 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 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

第⼗⼀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批准的预算。预算执⾏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和财政专户管理资⾦的预算⼀般不予调剂, 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和结余的年度执⾏结果。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资⾦使⽤效益。

第三章 收⼊管理

第⼗六条 收⼊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偿还性资⾦。

第⼗七条 事业单位收⼊包括: (⼀)财政补助收⼊,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事业收⼊,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 户的资⾦,不计⼊事业收⼊;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计⼊事业收⼊。 (三)上级补助收⼊,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即事业单位附属独⽴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 (五)经营收⼊,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 (六)其他收⼊,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捐赠收⼊、⾮本级财政补助收⼊、租⾦收⼊等。

第⼗⼋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全部纳⼊单位预算,统⼀核算,统⼀管理,未纳⼊预算的收⼊不得安排⽀出。

第⼗九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额上缴,不得隐瞒、 滞留、截留、占⽤、挪⽤、拖⽋或坐⽀。

第四章 ⽀出管理

第⼆⼗条 ⽀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的资⾦耗费和损失。

第⼆⼗⼀条 事业单位⽀出包括: (⼀)事业⽀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的基本⽀出和项⽬⽀出。基本⽀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 单位正常运转、完成⽇常⼯作任务所发⽣的⽀出,包括⼈员经费和公⽤经费;项⽬⽀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作任务和 事业发展⽬标所发⽣的⽀出。 (⼆)经营⽀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核算经营活动发⽣的⽀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出,即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之外的收⼊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的⽀出。 (四)上缴上级⽀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出。 (五)其他⽀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出,包括利息⽀出、捐赠⽀出等。

第⼆⼗⼆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出全部纳⼊单位预算,实⾏项⽬库管理,建⽴健全⽀出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出应当厉⾏节约,严格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范围及开⽀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 制度没有统⼀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 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和⽤途的专项资⾦,应当专款专⽤、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 送专项资⾦使⽤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 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国库集中⽀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正确,不得使⽤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与⽀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是指当年预算已执⾏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下⼀年度需要按照原⽤途继续使⽤的资⾦。结余资⾦是指当年预算 ⼯作⽬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当年剩余的资⾦。 经营收⽀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福利基⾦,剩余 部分⽤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出不得超出⾮财政拨款结余规 模。

第六章 专⽤基⾦管理

第三⼗⼆条 专⽤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途的资⾦。 专⽤基⾦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专款专⽤的原则,⽀出不得超出基⾦规模。

第三⼗三条 专⽤基⾦包括职⼯福利基⾦和其他专⽤基⾦。 职⼯福利基⾦是指按照⾮财政拨款结余的⼀定⽐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于单位职⼯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 其他专⽤基⾦是指除职⼯福利基⾦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资⾦。

第三⼗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专⽤基⾦纳⼊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使⽤效益。专⽤基⾦ 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五条 各项基⾦的提取⽐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规定的,按照统⼀规定执⾏;没有统⼀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 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六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七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程、⽆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物⽂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和管理⼈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资产使⽤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 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标和财政承受能⼒配 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购置、建设、租⽤等⽅式。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的资产,包括现⾦、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或出售⽽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具、装具、动植物等。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期限超过⼀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 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时间在⼀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在建⼯程是指已经发⽣必要⽀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状态的建设⼯程。 在建⼯程达到交付使⽤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程竣⼯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三条 ⽆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使⽤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使⽤权、 ⾮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形资产取得的收⼊、取得⽆形资产发⽣的⽀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货币资⾦、实物、⽆形资产等⽅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经可⾏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事业单位不得使⽤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 货、基⾦、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经营性国有资产 集中统⼀监管体系。  

第四⼗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物⽂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六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作,可以对提供⽅给予合理补偿。

第⼋章 负债管理

第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九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 执⾏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发⽣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时,应当进⾏清算。

第五⼗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全⾯清理,编制财 产⽬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作,并妥善处 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四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 理。 (五)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五⼗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五⼗六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期财务状况和⼀定时期运⾏情况等信息。

第五⼗七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费⽤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 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执⾏结果等信息。

第五⼗九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出表、财政拨款收⼊⽀出表等。决算分析 的内容主要包括收⽀预算执⾏分析、资⾦使⽤效益分析和机构⼈员情况等。

第⼗⼀章 财务监督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管理、⽀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 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作⼈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为,以及其他滥⽤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章 附则

第六⼗五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规定。

第六⼗七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其他社会⼒量举办的公益 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

第六⼗⼋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执⾏企业财务制度,不执⾏本规则: (⼀)纳⼊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核算的⽣产经营单位; (⼆)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九条 ⾏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第七⼗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规则⾃2022年3⽉1⽇起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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