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2019年教育事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资后[2017]89号)和我校《河北地质大学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冀地大【2018】22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我校2019年教育事业收费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我校2019年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现有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河北地质大学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冀地大【2018】220号)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新增收费项目或调整现有收费标准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负。
2、凡2019年有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资后[2017]89号)的规定:“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高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严格按《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82号)规定提交材料,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高校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凡2019年度正在履行或新增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要求,尽快或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收入收取严格按合同或约定的执行,请及时将审批手续和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资料报财务处收费科,并负责催促收入资金按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