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规定:“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的要求,凡2018年度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的单位,各种收入按合同或约定未完全履行,资金未足额上缴学校财务的,请务必于2018年12月20日前,到财务收费科交纳。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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