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2019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有关事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2018年《河北审计厅对我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我校2019年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缴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我校2019年新增的利用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应严格按照学校《河北地质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地大【2018】238号)的规定要求,有出租出借需求的单位,必须向国有资产处提出出租出借申请,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负。
2、凡有2019年度继续履行的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的单位,应尽快将出租出借等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手续和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资料,提前报财务处收费科,严格按合同或约定交纳收入,及时催促收入资金按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3、《河北审计厅对我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中,未按出租出借合同协议规定欠收租金的单位(属本单位负责出租的),该单位负责协调承租单位,尽快催缴租金收入,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特此通知。
国资处 财务处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