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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费基数调整后从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个人部分的说明
2021-11-23 10:50  

校属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已按照2020年度月均工资调整了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调整后教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单位与个人部分从2021年1月开始按照新基数执行。

根据调整结果,在12月工资中补扣2021年1月至11月调整为新基数后的差额。并从12月开始,工资中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部分按照新基数调整后的金额执行。

人事处 财务处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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